近日,《廣東省自然資源廳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辦法》(下稱《出讓辦法》)正式出臺,進一步優化廣東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全面做好自然資源要素保障,助力全面建設海洋強省。其中明確,省人民政府審批權限內,旅游、娛樂、工業等經營性用島以及同一海島有兩個以上意向使用權人的,應當按照《出讓辦法》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誰來組織實施?
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基礎工作,編制和評審單島規劃、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報告,開展出讓前信息公示。
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審查、上報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活動。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審核、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審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市場化出讓方案,出讓成交后負責審批《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出讓起始價(或出讓底價)如何確定?
縣級和不設區的地級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組織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嚴格執行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相關技術規范,并形成評估報告。
為提高無居民海島市場化出讓工作的靈活性,沿海各地市開展無居民海島市場化出讓時,可結合實際設置出讓起始價和底價,也可只設置出讓起始價。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結合無居民海島使用價格評估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確定出讓起始價或出讓底價,出讓起始價或出讓底價不得低于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
出讓成交后,中標人或競得人如何取得用島批復?
中標人或競得人與地級以上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簽訂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要求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后,可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向海島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領取不動產權證書。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需編制完成《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報省自然資源廳批準后,取得用島批復。(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