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我市發布《惠州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商品房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
3月22日,惠州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工作專班辦公室發布《惠州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商品房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工作指引》,持續推動精準支持我市房地產項目合理融資需求,促進金融與房地產行業良性循環和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保障金融機構合法權益。《指引》主要包括八方面內容:
一、商品房項目已取得預售許可的未售房源和未取得預售許可的在建樓棟,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貸款展期、期限調整的項目,按照《惠州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閉環管理工作指引》執行)
二、商品房項目未在新增投放開發貸款的商業銀行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的,可以新增設立,銷售回籠資金優先進入新增投放開發貸款商業銀行設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內,若銷售回籠資金已滿足新增投放開發貸款金額的,后續銷售回籠資金可進入原監管賬戶內。
三、各縣(區)房地產主管部門加強與屬地自然資源部門互動協作,房地產主管部門按照《惠州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閉環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將房地產主管部門、金融機構、開發企業三方簽訂的開發貸款資金共管協議相關情況,書面函告本區域不動產登記部門;或屬地不動產登記部門根據申請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情況,函詢房地產主管部門是否同意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業務,不動產登記部門依復函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辦理在建工程抵押。
四、在建工程抵押房源可以進行網簽,網簽合同時,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惠州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綜合監管平臺”審核確認,核查購房資金進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以及跟蹤房源解除抵押情況。在建工程已抵押的擬銷售房源信息及抵押權人同意銷售的相關文件,應在銷售現場進行公示。開發企業收取的認購定金、首期款、按揭貸款進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認購協議中,應明確房源已抵押信息。嚴禁違規另賬收存銷售資金。
五、對已售在建工程抵押房源,開發企業、抵押權人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注銷抵押登記,并完成預告登記手續。若超銀行抵押率要求,開發企業需提供額外等值抵押物或提前歸還該部分貸款。開發企業、抵押權人、購房人可同時申請辦理在建工程注銷抵押和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或者同時申請辦理在建工程注銷抵押、預售商品房買賣預告登記和預售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
六、對已辦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產項目,在竣工并完成不動產的首次登記后,將原在建工程抵押轉為現房抵押。該部分現房帶抵押的房源可以進行網簽。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地產主管部門在“惠州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綜合監管平臺”,核查購房資金是否進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抵押權人是否同意解除抵押文書(企業在系統上傳影像資料)。帶抵押狀態商品房項目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時,核查抵押權人是否同意銷售網簽時配合解除抵押登記手續(企業在系統上傳影像資料)。銷售網簽后由開發企業、抵押權人及購房人同時申請辦理在建工程注銷抵押、商品房買賣轉移登記以及現房抵押登記手續。
七、按照“后進先出”的原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資金,優先用于償還協調機制下的項目貸款和貸款本息。
八、參照《惠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于實施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管理的通知》實施細則,惠州市房地產融資協調機制商品房項目,預售資金監管額度隨新增投放的開發貸款撥付金額核減。
惠報全媒體記者凌保康 通訊員羅杰